山东土木建筑学会

SHANDONG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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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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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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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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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缩写为SDCEA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土木建筑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由相关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土木建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努力为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建筑业发展,团结、组织和动员我省从事和关心支持建筑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土木建筑工程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和学会标准编制,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二)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科学素质;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土木建筑科技人员学术水平;

  (四)开展科技咨询、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五)经批准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

  (六)组织本会学科专家协助政府对本行业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七)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八)经批准组织参与优秀论文、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的初评与推荐工作;

  (九)经批准组织开展“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参与“省级工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评审工作;

  (十)积极推广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的科研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十一)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十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二)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

  (三)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四)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土木建筑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六)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注册学生(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学会为学生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

  (三)单位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按照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被批准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一)触犯刑律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者;

  (三)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满后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和管理学会的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有较高声望;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土木建筑行业,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届理事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学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了《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山东土木建筑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2018年12月26日经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科协审查后,自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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